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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一、法规依据

1、国家科委1990年第七号令发布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通知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二、认定登记程序

1、认定登记申请

1)申请者应为技术出卖方,即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技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2)申请时限:申请者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3-4份合同书及其必要的证照和附件材料。

3)湖南省湘科市字[1996]159号文件设立的132个技术合同登记点,其地点在省、地、市、县三级科委(科技局)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湖南省技术合同登记点和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编号见附表。

2、由技术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认定

1)合法性审查 由三项审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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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审查合同主体合法性:即审查主体(法人与公民)的四项技术合同主体能力――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财务承受能力、技术活动能力。

b.审查合同客体合法性:即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要鉴别合同标的是否属于下列四种行为――违法的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对象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鉴定合同的行为。

c.签约和登记程序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十一个方面内容,即

⑴是否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⑵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⑶计划项目合同进入市场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⑷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⑸约定公证的合同是否办理了公证手续;

⑹约定定金的合同是否付了定金;

⑺约定财产抵押的合同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手续;

⑻约定担保的合同,担保手续是否齐全;

⑼有中介内容的合同,其中中介条款(或中介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⑽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证照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食品、医药、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是否提交了有关国家公共安全和行业许可证明制度规定的情况证明。

⑾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合同,其违约损失赔偿金额是否超过了合同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等合同金额。

2)技术性审查 主要有三项内容,即

a.注意与经济合同进行区分:一般性承揽加工、产品供货、非技术性质的咨询与劳务(均为经济合同性质)应分别与新产品委托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合同进行区分,不能混淆起来。

b.区分技术合同的类别:即确定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四类技术合同中的哪一类。

c.分类认定登记:按《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所确定的统计指标会议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分类认定的内容有五大项:即合同金额及其技术交易额(以万元计)、卖方类别、买方类别、计划类别、受让技术所服务的社会经济目标类别、技术流向地域类别。

3、核定技术性收入 由技术合同登记员对技术合同核定技术性收入。公式:技术性合同总额-合同非技术性费用-合同技术性开支。

说明:

1)合同非技术性费用是指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购置费。《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了下列内容的费用属技术性收入范畴:“技术文件的存档数,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等新产品以试验、验证、掌握技术所须数,成套技术设备限一套、试验装备一般限1-2套。”

2)合同技术性开支是指:研制开发技术或转让技术或技术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科技人员的旅差费、工资费、水电气综合费、资料费、招待费、管理费、所缴税金等合计金额。

4、编号登记盖章 对上述程序完毕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手续:

1)对合同进行全国性统一编号为14位数码表示,前二位为年号(如98)第三、四位为省码(如湖南43),第五、六位为地市代码(如长沙市为01),第七、八、九、十位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合同登记专用章编号(如省直为0010)第十一到十四位为合同登记流水号(如0015)。

编号98430100100015???????表示 湖南省省直技术合同登记点1998年登记的第十五号技术合同。

2)签字盖章 在技术合同书最后一页的“登记机关审查登记过程”中,由技术合同登记员在经办人处签名或盖私章,并加以盖章湖南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签上登记时间(年、月、日)。

5、不予登记的情况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中“不予登记”的情况,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6、延缓登记情况

    对于主要条款或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7、对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作出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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