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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高新科技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关税: 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软件产品按6%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1)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4)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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