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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验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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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保证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建设,按照《2000
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示范小区建设的原则实施,并在示范小区
竣工后进行验收,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批准列入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示范小
区建设计划的全国示范小区建设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在科技部、建设部领导下,由项目主任主持。
1.0.4
为保证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的连续性,本项目验收工作的办事机构仍用国
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康办)名称。小康办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申报验收
2.0.1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小区均可申报验收。
2.0.1.1
经科技部、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立项。
2.0.1.2
规划设计方案由小康办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并经建设部批准实施。
2.0.1.3 经小康办施工管理专家组织中期检查。
2.0.1.4
经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并已完成竣工验收。
2.0.1.5 建成一定规模,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0.1.6
验收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燃气、视讯等工程均已完成,并投
入使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托幼、学校、文体活动等设施基本配套建成,并投入使用。
2.0.1.7
住宅内部装修完成,厨卫配套设备安装完毕,并已通水、通电、通气、通
话。
2.0.1.8
物业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正常。
2.0.1.9 住房销售量达到验收住房总量的60%以上。
2.0.2
申报验收的示范小区必须经当地示范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填写“国家
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验收申报表”,报送小康办。
2.0.3
小康办负责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小区的条件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2.0.1条规
定的示范小区,均应列入验收计划,并统一组织验收工作。
3.验收论据与评定
3.0.1 验收依据
3.0.1.1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3.0.1.2
《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综合成果验收量化指标体系》及其评分细则。
3.0.1.3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
3.0.1.4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村镇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
3.0.1.5 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3.0.1.6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
3.0.2 评定
3.0.2.1
示范小区经综合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经科技部、建设部批准后,正式命名
为“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标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小区,取
消其示范小区的资格。
3.0.2.2 示范小区验收达标后,除授予“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命名外,将
按其规划设计、科技含量、工程质量、室内装修、物业管理等六个单项的优良成绩分别授予相应
的证书和奖杯。
3.0.2.3
证书、标牌、奖杯设计方案经项目主任批准,由小康办统一制作和管理。
4.组织机构
4.0.1
验收工作在项目主任领导下,成立示范小区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果的审定工
作。
4.0.2
验收委员会由项目主任、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小康办成员、有关专家组成。委员
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会若干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小康办”主任提名,报项
目主任批准。
4.0.3
验收委员会下设示范小区综合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示范小
区验收工作。
4.0.4 小康办负责专家组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5.验收程序
5.0.1
小康办按照各示范小区验收申报表提出的验收时间,统一安排计划,并组织专家
组进行验收工作。
5.0.2 专家组按本办法3.0.1条规定进行具体验收评分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小康
办。
5.0.3
小康办按专家组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校,报验收委员会审定。
5.0.4
验收委员会审定结果,经项目主任批准,报请科技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公布。 5.0.5 科技部、建设部为通过验收的示范小区分批授予证书、标牌、奖杯,以资鼓励。
6.附则
6.0.1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6.0.2 本办法由小康办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