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技术
专利技术
视频光盘
免费技术
创业项目
电话:0531-86656650,86658650 QQ:306668306 178562807 传真:0531-87161391 手机:13335182871  Email: hcssy@163.com 

返回主页
订阅技术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 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 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 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 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 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初审,出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书》,《委托调查通知书》应 明确贷款的数额、期限并著名“组合贷款”字样,受委托银行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提供的《委托调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应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 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款人调查。

    第五条 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 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 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 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 贷款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款的7070%,其中政策性个 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人规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的比例原则上为1:1.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 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贷款和 经营性贷款两种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采用按月均还的方式,同时按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偿还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 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 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 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