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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修改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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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要求,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
地登记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设计制作的土地证书
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新版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新版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证书共分四种:《国
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每种
证书分特制精装和普通简装两款。 通知指出,为保持土地登记的延续性,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设计制作的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不再授权印制,已印制的可颁发至1999年3月31日。 土地
证书印制及使用的管理办法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证书的
管理,凡无国土资源部授权印制并统一编号的证书一律无效,任何部门都不得颁发使用。 鉴于
土地证书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又正值《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各地要配合《土地管理法》的
宣传,认真做好修改后的新版土地证书的宣传工作,增强土地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土地登
记的法律地位。 通知强调,土地登记是界定土地产权、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 各级土地管
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初始土地登记,重点
加强土地变更登记,特别要做好企业改革、大中型项目审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登记发证工
作,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强化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作用;
要以《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加强土地登记
规范化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防止通过登记使非法用地合法化,杜绝违规操作,以保持土地
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 系,增强服务意识,以树立文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