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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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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定期减征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
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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